凤政办发〔2017〕128号
各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2015年10月、2016年12月和2017年1月,国务院分别印发了《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和《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先后清理规范了298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2017年5月份,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陕政办发〔2017〕35号),清理规范了76项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宝政办发〔2017〕75号),清理规范了30项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同时对国家9部委取消25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中涉及市级的5项事项予以取消。2017年3月15日,国务院审改办、国土部、文化部、国家卫计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总局、国家保密局、国家测绘地信局、国家人防办联合印发了《关于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1号),决定取消25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等事项。
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政府清理规范内容,我县对其中10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对应进行了清理规范,不再将其作为县政府部门行政审批受理的必要条件。根据清理规范情况,县政府决定调整县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现将调整后的《凤县县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予以公布。
各部门要认真做好清理取消事项的衔接落实工作,加快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进一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高行政审批质量和效率。根据调整完善的《凤县县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制定完善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服务机构建立相关制度,规范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细化服务项目,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营造公平竞争、破除垄断、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不断提高政府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附件:1.凤县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0项)
2.凤县县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计3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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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2月21日
附件1
凤县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共计10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行政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定依据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处理决定 |
国务院、陕西省清理 规范文件名称 |
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县发改局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2010年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6号) 《陕西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 |
有相应能力的编制机构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2 |
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财务清算 |
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民办学校的设立审批、变更、终止 |
县教体局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五十八条 |
会计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资产审计报告。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3 |
社会团体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社会团体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报告书,改由行政许可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社会团体注销清算审计。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报告审计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章程核准 |
县民政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注:审批工作中要求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报告。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清算报告书,改由行政许可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清算审计。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5 |
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 |
县水利局 |
《水保法》二十七条、《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二十八条 |
具有丙级以上编制资质的企事业机构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已取消,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技术评估报告 |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
6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取水许可审批 |
县水利局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令第15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7 |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 |
采矿权审批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注销) |
县国土局 |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勘察登记、开采登记有关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1998〕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申请资料实行电子文档申报的公告》(国土资源部第12号) |
具有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8 |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 |
采矿权审批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注销) |
县国土局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44号)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9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
县环保局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环保总局令第1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 |
《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10 |
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县林业局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林业局令第35号)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林地可行性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国务院关于第二批清理规范192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11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省政办发〔2017〕35号) |
附件2
凤县县级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共计 32项)
序号 |
中介服务 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 项目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 实施机构 |
设定依据 |
备注 |
1 |
项目招标实施方案 |
项目招标实施方案审批 |
县发改局 |
项目建议书编制单位 |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25条:“招标实施方案应当报送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可以单独报送或者同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一并报送”。市场调节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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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资信证明 |
粮食收购资格许可 |
县发改局 |
会计师事务所或金融机构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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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验资报告 |
社会团体设立登记 |
县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第十一条: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
|
4 |
验资报告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
县民政局 |
会计师事务所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四)验资报告……。 |
|
5 |
注册资金验资证明 |
非公司制企业法人设立、注销、变更登记 |
县市监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四)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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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县林业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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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县林业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35号令) 第七条:占用林地和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出使用林地申请,应当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四)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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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 |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评估报告 |
县林业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企(2006)529号第十二条 从事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具有财政部门颁发的资产评估资格,并有2名以上(含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参加,方可开展国有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业务。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由国家林业局与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共同评审认定。经认定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进入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须经2名注册资产评估师与2名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共同签字方能有效。签字的注册资产评估师与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专家应对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承担相应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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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采矿权 价款评估 |
采矿权审批登记(含新立、变更、延续、注销) |
县国土局 |
具有矿业权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条: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采矿权价款,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条:各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按照法定管辖权限出让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的矿业权时,应委托具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认定的有矿业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以下简称“评估机构”)进行矿业权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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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项目勘测、施工设计方案、预算编制 |
国有荒山、荒地、荒滩开发 |
县国土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
《陕西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陕国土资办发[2004]17号)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领导下,依据批准的规划设计、预算等及有关规定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经县级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报项目业主审核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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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土地复垦方案编制 |
临时用地审批 |
县国土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
《土地复垦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一章 第三条 生产建设活动损毁的土地,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称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复垦。第六条 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实施土地复垦工程、进行土地复垦验收等活动,应当遵守土地复垦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应当遵守土地复垦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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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项目勘界、规划图、现状图、可行性研究报告、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
县国土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42号)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二)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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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审批登记 |
县国土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
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发[2007]26号)“2.矿产资源储量核实工作及报告编制应由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对委托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和核实,对核实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科学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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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权籍调查 |
不动产登记 |
县国土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第十五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后,还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查验: (一)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以及授权委托书与申请主体是否一致; (二)权属来源材料或者登记原因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是否完备,权属是否清楚、界址是否清晰、面积是否准确;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完税或者缴费凭证是否齐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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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划拨审批 |
县国土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由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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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土地估价报告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划拨审批 |
县国土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3 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
|
17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乡镇企业、公益事业集体土地审批 |
县国土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由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承担。” |
|
18 |
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
国有未利用地使用权审批 |
县国土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技术规程(试行)》的通知〔1996〕国土〔建〕字第204号“勘测定界工作,在各级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下,由取得“土地勘测许可证”的勘测单位承担。” |
|
19 |
土地估价报告 |
国有未利用地使用权审批 |
县国土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 |
《城镇土地估价规程》“1.3 从事土地估价的基本规定 城市基准地价评估由事业型评估单位和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7名。宗地地价评估由具有评估资格的市场中介机构评估,土地估价师不得少于2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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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安全评价 |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验收 |
县安监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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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职业卫生评价建设 |
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 |
县安监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公司 |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1号)第九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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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放射诊疗卫生行政许可 |
县卫计局 |
具有相应资质或者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 (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 |
|
23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预评价审查 |
县卫计局 |
具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十七条: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
|
24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县卫计局 |
具有资质的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6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其中,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医疗机构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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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报告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县水利局 |
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412号)、附件第168项,由具备相应工程建设项目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报告须符合《水利水电工程初步设计报告编制规程》要求。 |
|
26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县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水保法》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陕西省水土保持条例》二十一条: 涉及土石方挖填、扰动地表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经建设项目审批机关的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规模较大的取土、挖砂、采石等扰动地表的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作业单位和个人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中煤炭、石油、天然气、有色金属等矿产资源勘探的水土保持方案,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三十一条: 城镇水土保持以生态措施为主,并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城镇建设、改造项目,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措施,有效控制水土流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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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评估 |
河道内工程建设项目审批 |
县水利局 |
具有水利工程甲三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止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
|
28 |
入河排污口论证报告书 |
入河排污口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审核 |
县水利局 |
具有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陕西省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细则》第六条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 |
|
29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
县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西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关编制。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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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取水许可审批 |
县水利局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水并需申请取水许可证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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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驾驶人 体检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 |
县公安局 |
凤县中医院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九条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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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本 |
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
县环保局 |
取得资质证书的技术服务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一)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三)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第二十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由具有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编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六条:国家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单位担任。 |